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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在的位置:医院专题>徐州市妇幼保健院 更新时间:2013-03-30
徐州市妇幼保健院三级甲等公立医院
徐州市妇幼保健院

别名:徐州妇幼保健院

性质:公立医院

电话:0516-83821013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和平路46号 查看地图

已入驻医院数量:47038
徐州市妇幼保健院参保人员门急诊就诊须知

  参保人员门急诊就诊须知

  一、参保人员持本人的有效医保证、历、卡,可以到徐州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

  二、不论个人帐户资金有无余额,就诊时应全部、逐一刷卡。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包括门诊留院观察费用),应先用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

  四、门急诊抢救以及门急诊留院观察转入住院的病人,其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按住院规定结算。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病人除享受住院待遇外,且不支付起付标准费用。

  五、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处方,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方,也可以到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定点医疗机构应充分尊重参保患者外购药品的权利,并提供方便,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医生签章。

  六、门诊病历应与处方(诊治申请单)记录内容一致;处方(诊治申请单)与收据、药品价格清单、门急诊费用清单记录内容一致。

  七、门诊每张处方用药量:急性病3日量;慢性病7日量。7日以上用药量和每张处方金额200元以上的,要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超量、超金额药品的审批不需要参保人员到市医保中心审批处方,由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先行审批、发药,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审批登记表》按规定报医保中心审批。

  八、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国家计委、卫生部、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等文件要求,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医疗服务的价格内容;挂号费应在挂号处单独明示。

  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徐州市《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通知》(徐医保发〔2002〕5号)中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剂量的规定。

  十、定点医疗机构应真实、准确、及时、无偿地向参保人员提供统一规定的专用收据、药品价格清单、门急诊费用清单,且内容规范、明确、具体和清晰。

  十一、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时,必须先向病家说明;有关处方笺、申请单、收据、药品价格清单、门急诊费用清单等,必须注明“自费”字样(包括对中草药必须标明是单味使用或复方使用);必须由病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抢救病例,先抢救后补办手续);其费用必须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支付,不得使用个人帐户资金支付。

  十二、凡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诊疗原则开大处方、乱检查、滥用药等诱导并提供过度医疗服务;违反物价规定,乱收、自立或分解项目收费;出售假药、劣药、以药换药、搭车开药;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或甲类药品、乙类药品和自费药品相互串换而计价、记帐、收费、开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甚至保健品而使用个人帐户资金支付;所购药品与处方、病历记录、收据和药品价格清单等内容不一致;持卡购药价格高于现金购药的;虚报费用等违规行为的,欢迎举报,经查证核实,一定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对举报人可按已查实违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十三、个人帐户有关事项请参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篇

  十四、门诊特定项目有关待遇请参照《门诊特定项目》篇。

  十五、门诊慢性病有关待遇请参照《门诊慢性疾病》篇。

  十六、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请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篇。

  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查询热线:16886999

  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咨询投诉电话:83753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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