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保病人医用材料自付比例和异地转诊的通知
各临床科室:
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发改委、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厅共同颁发的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费用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把具体内容通知下,并根据目前医院网络设置结算比例仍未修改只能通过手工控制,因此会给病人结算带来一些不便,请各科室与病人做好解释工作,并认真执行:
1、单价材料500-1000元的自付比例10%
2、单价材料1001-5000元的自付比例15%
3、单价5001-10000元自付比例20%
4、单价10001-20000元自付比例25%
5、单价20001-30000元自付比例30%
6、单价超出30000元部份由个人自付。
7、在网络结算系统未做好调整之前,请各临床科凡有医用材料结算目录的请先与医保办联做好手工调整后方能通知病人结算。
8、今后凡属于本省级参保病人需要转诊到广州下列十家医院治疗的均可办理转诊手续到广州当地医院实行挂帐住院。办理手续到请本院医保办和填好转表后,再到省社会保障局异地医疗结算处办理审核备案。请各临床医生通知需办转诊的病人。
可选择广州市的异地定点医院:
1、中山大学附属医院
2、中山大学眼科医院
3、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4、广东省人民医院
5、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6、广东省中医院
7、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8、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9、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10、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