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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在的位置:医院专题>汕头市中心医院 更新时间:2020-04-02
汕头市中心医院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定点医保
汕头市中心医院

别名:中山大学附属汕头医院

性质:公立医院

电话:0754-88908890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外马路114号 查看地图

已入驻医院数量:47038
中山大学附属汕头医院医保政策摘要

医保政策摘要
 

一、医保住院管理规定

(一)住院记账待遇(三级医院)

1、职工医保: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在职非公务员报销80%,在职公务员报销90%,退休非公务员报销84%,退休公务员报销92%。

2、城乡居民医保: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一档报销45%,年度报销限额10万;二档报销55%,年度报销限额12万(该限额包括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家庭病床及住院等待遇的累计费用)。

3、参保人一个年度内因恶性肿瘤多次住院的,只需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二)不列入医保住院记账的医疗行为

1、参保人因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1)因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导致伤病就医的(参保人属精神病患者的除外);

(2)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伤病就医的;

(3)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按规定由第三方支付的;

(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2、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应按自费结算,再根据工伤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3、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住院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应按自费结算,再根据生育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二、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备案和记账管理规定

(一)病种鉴定备案流程:

根据市社保局通知,从2012年8月1日起,参保人申请门诊特定病种的,到医保办领取《汕头市医保门诊特定病种鉴定疾病证明书》(详见附表一),由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既往病史、诊断依据、诊断结论”和“鉴定病种”(病种名称详见附表二、三)并签名,鉴定医师应坚持标准,严格审核。参保人持上述证明书、门诊病历、诊断依据及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复印件)于每月25日前到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再到所属社保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备案手续,不再使用原来的《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鉴定表》及医院内部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二)门诊特定病种有效待遇期限:

参保人从办理备案手续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期满后仍需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鉴定备案手续。

说明:

2008年3月至2012年6月期间已经取得资格的下列病种不需重新办理备案,其鉴定结果继续有效:

1、职工医保:糖尿病等13种疾病(附表二第2,5~7,11~14及24~28项)。

2、居民医保: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和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三)记账待遇:

1、职工医保:符合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可持医保IC卡(或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药店就医购药,其费用按规定比例记账,记账限额及比例详见附表三。

2、居民医保:符合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可持社会保障卡(或第二代身份证)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费用按规定比例记账,记账限额及比例详见附表三。

三、普通门诊记账规定(目前仅限职工医保)

职工医保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可凭医保IC卡享受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记账待遇,记账比例为50%,每月限额2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记账限额可累积计算,未曾记账的剩余额度不得跨年度使用

四、转院诊治规定

(一)职工医保:到医保办领取转诊申请表→相应专业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病情摘要及转院理由→医务科加具审核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批→医保办备案盖章→送市社保局核发科办理。

(二)城乡居民医保不需办理转诊手续,转院就诊后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五、家庭病床管理规定

(一)适用对象:职工医保及居民医保患者。

(二)适用病种:1、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患者; 2、需卧床治疗的骨折患者。3、患白内障需门诊手术治疗的(可参照办理)。

(三)办理手续:相应专业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汕头市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科主任签名→医务科(或医保办、家床科)审核盖章→送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医保患者因患恶性肿瘤在门诊行放疗、化疗的,限使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编号为448-517号药品进行规范化疗方可申请家庭病床。

(四)科室:肿瘤外科、肿瘤内科、放疗科、内五科、外一科、外七科、外八科、中医骨伤科和眼科等。

(五)记账待遇:

1、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为每次4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保费用报销比例为: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84%。

2、居民医保:起付标准为每次4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保费用报销比例为50%。年度记账限额(含门诊特定病种记账、家庭病床及住院等待遇费用)为:一档10万,二档12万元。

3、一个年度内参保人享受家庭病床待遇的时间不超过60天。

附件

表一: 《汕头市医保门诊特定病种鉴定疾病证明书》.doc
 

表二:城镇职工门诊特定病种报销待遇表

 

序号

疾病种类及治疗方式

起付标准

(元/月)

基本医疗费用申报限额

(元/月)

报销比例

1

恶性肿瘤

80

500

在职60%

退休70%

2

糖尿病

3

心脏病

冠心病

4

慢性心功能不全Ⅱ级及以上

5

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

6

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7

精神分裂症

8

情感性
精神病

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9

偏执性精神病

10

躁狂抑郁症(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

12

帕金森病

13

肝硬化(失代偿期)

14

血友病

15

脑血管
意外后遗症

脑梗塞后遗症

850

在职60%

退休70%

16

脑出血后遗症

17

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18

脑血栓后遗症

19

脑肿瘤手术后遗症

20

脑外伤后遗症

21

尿崩症

1250

22

再生障碍性贫血

23

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者海洋性贫血)

24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25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3750

在职80%

退休84%

26

肾脏移植术后抗排斥反应治疗

5850

27

肝脏移植术后抗排斥反应治疗

28

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反应治疗

             

表三:城乡居民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表

 

序号

疾病种类及治疗方式

起付标准(元/年)

基本医疗费用申报限额(元/年)

报销比例

1

恶性肿瘤

1000

6000

一档30%
二档50%

2

冠心病

3

慢性心功能不全Ⅱ级及以上

4

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

5

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

精神分裂症

7

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8

偏执性精神病

9

躁狂症

10

脑梗塞后遗症

11

脑出血后遗症

12

再生障碍性贫血

13

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者海洋性贫血)

14

血友病

15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16

肝硬化失代偿期

17

系统性红斑狼疮

18

糖尿病

19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45000

20

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21

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22

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备注:居民医保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时,起付标准和费用限额按月平均分配,起付标准及费用限额

当月未扣除或使用的,可以结转至下月扣除、使用,但累计、结转至每年12月31日止,不跨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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