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健康网首页
注册
您现在在的位置:医院专题>潮州市中心医院 更新时间:2014-12-02
潮州市中心医院三级乙等公立医院定点医保
潮州市中心医院

别名:

性质:公立医院

电话:2254696

地址:广东省潮州市古城区环城西路84号 查看地图

已入驻医院数量:47038
潮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指南

  一、入院指南

  1、入院病人资料填写须与本人有效证件一致,以便于今后办理各种报销手续。

  2、病人如属医保或市直企业离休医保的,请带齐医保薄及身份证;如属市区低保或低保特困户的,要带齐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和爱心存折;“新农合”人员住院的须带齐“新农合”医疗证及本人身份证,才能办理正常手续,证件尚未带齐的须在入院后24小时内补齐。

  3、入院时须缴纳一定的按金,按院部有关规定,自费病人根据病种预交1000-5000元不等,最少预交1000元(儿科500元),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人要预交2500元。

  二、按金的管理

  1、按金的形式:现金,支票,或信用卡(联银)。

  2、为了配合病人的治疗,请及时补充按金。

  3、按金单请妥善保管,出院时需凭该单结帐。

  三、出院指南

  1、 结帐前请您与病区核实病人的检查、治疗完成情况和是否带出院药。

  2、接护士通知可以结帐后,请持出院带药单、按金单、有关证件、预补交的金额到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手续。

  3、须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的,请告知收费人员,结帐后同时打印。

  4、凭住院收费处盖章后的出院带药单到药房取药。

  5、结帐后须到住院科室向医生领取住院证明及住院病历。

  

市直企业离休医保住院须知

  1、 入院时须带齐市直企业离休医保证及身份证,并把医保证留在住院收费处等待社保局工作人员审核,出院手续办完后取回。

  2、 住院期间用药,按照省财政厅、卫生厅[1998]232号文件规定的《广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进行记帐,范围以外的药物或特殊诊疗项目及非治疗性费用一律要自费,缴纳现金。

  3、 住院期间不得请假离院,确有特殊情况的,须经医教科批准。

  4、 病人治疗后要出院的,病人或其代理人须带身份证到住院收费处办理手续,并取回医保证。

  

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须知

  一、 以下各类医保人员均可在我院住院治疗,病人支付本人承担部分款项,其余部分由我院与社保部门进行结算:

  1、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潮州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

  3、潮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4、市直企业离休干部。

  二、 以下各类病人在我院住院后,由病人自行结算,凭收据到所属单位报销: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异地医保;

  3、商业保险。

  三、 参保人住院时应携带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潮州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手册及身份证到就诊科室,由接诊医生核实并填写入院通知书,凭住院通床卡和 2500元预交款(用于支付参保病人住院的自费及自付费用)一同到住院收费处办理入院手续,潮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则不用医生填写手册,但如果参保人是生育病人,且符合计划生育的,须另外提供参保人的准生证及身份证的复印件。办完手续后,医疗保险手册留在住院收费处等待社保局工作人员审核,出院手续办完后取回。如果患者一时未能带上医保手册的,应在入院时预先告知医生和住院收费处工作人员,先按医保方式办理入院手续,在住院后的24小时内带上医保手册,交与接诊医生补填入院通知书,并要交给住院收费处工作人员。否则,按社保局有关规定,病人所发生的费用要自负。

  四、 根据潮府[2001]15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支付,我院属三类医院,当年度第一次为750元,第二次为650元,第三次为550元,第四次起按第三次550元处理。(附:医保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同一医保年度内,同一病种15天内重新办理入院(返院)的,可免收起付点。

  五、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用依照参保人员类别和定点医院的级(类)别确定个人支付比例,按我院级别,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潮州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15%,统筹基金支付85%。潮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和统筹基金各支付50%,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需由参保人员承担。2008年度(即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潮州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金额为69552元,潮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金额为45000元。

  六、 参保人的自费项目:

  1、 各类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外的自费药品、诊疗费用;

  2、 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超过60元部分;

  3、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自付10%部分;

  4、 按规定部分诊疗项目应由参保人自付10%部分;

  5、 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后发生的医疗费。

  七、 参保人出院结算时个人需支付的费用=[医疗总费用-参保人自费项目的费用(即第五点的项目)-起付点]×自付比例+参保人自费项目的费用+起付点

  八、 住院期间不得请假离院,确有特殊情况的,须经医教科批准。

热门资讯

声明:本站图/文均来自于网络收集,仅供病友参考,不作为医疗诊断依据。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071号 ICP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