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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在的位置:医院专题>宝鸡市妇幼保健院 更新时间:2020-01-09
宝鸡市妇幼保健院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定点医保
宝鸡市妇幼保健院

别名:

性质:公立医院

电话:(0917)3250092/18991738120

地址:宝鸡市新建路东段2号 查看地图

已入驻医院数量:47039
宝鸡市妇幼保健院新农合、医保患者就诊补助须知

  新农合患者补助:

  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方可办理医疗费用补助手续。

  一、起付线标准:

  新农合患者在市级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为1000元,14周岁以下少年儿童为500元。

  二、住院补助标准:

  1、凡符合市合疗办规定的单病种者,在报销住院费时,只需交纳该病种定额付费中的个人自付部分,其余费用按规定的定额标准予以报销;

  2、属非单病种者,按照符合规定费用(住院费用—起付线—自费费用)×50%公式计算予以报销。

  3、参合患者住院时应提供资料:

  ⑴农村合作医疗证;⑵身份证;⑶户口本;⑷孕产妇需提供准生证及农村孕产妇免费分娩卡;⑸本年度合疗缴费发票;⑹新生儿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若您在住院后未办理合疗手续,请持相关证件到合疗科办理证件审核手续,以便您在出院后进行直通车报销。

  医保患者补助:

  凡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及职工生育保险的患者在本院住院时,需到医保科办理证件审核手续。

  一、城镇职工、居民的起付线标准为600元,少儿起付线为300元。

  二、城镇职工、居民、少儿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患者住院后需交纳住院费用中个人承担的自付部分,即起付线、自费费用,剰余部分职工按88%予以报销(退休职工按90%报销),居民和少儿按60%予以报销。

  三、市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补贴标准:

  

  四、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引发的合并症、并发症等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以内的据实结算,剩余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五、城镇居民在连续缴费满两年的,因生育或终止妊娠手术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各项规定的住院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报销程序及管理办法执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报销标准为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的80%,实行定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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