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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在的位置:医院专题>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七道湾医院 更新时间:2020-01-06
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七道湾医院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定点医保
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七道湾医院

别名: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老院区

性质:公立医院

电话:0991-4637851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七道湾南路1284号 查看地图

已入驻医院数量:47038
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七道湾医院医保信息

  关于各类保险的知识普及

  关于各类保险的知识普及

  社会保险分为: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种保险是由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费的,而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只有单位按照比例缴费。

  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

  一般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全年工资的月平均值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缴费比例: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

  1.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2.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一、 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1.城镇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2.地方国有农牧企业;

  3.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4.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及聘用人员;

  5.城镇各类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

  6.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民工。

  二、申请条件:

  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目前,我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 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5%(含退休人员退休费),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还需缴纳4%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金。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覆盖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

  1.统筹基金: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提取65%作为统筹基金。具有共济性,为全体参保人员共同享有。由社保经办机构集中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2.个人账户:由三部分组成,个人缴费、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按年龄结构划入部分、个人账户的本金利息结存。只能用于医疗费支出,不能提取现金,年度有结余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3.单位缴费的35%划入个人账户:具体划入比例(含在职职工本人的2%缴费)按年龄结构及缴费基数划入

  30岁(含30岁)以下:按3 %划入;

  31岁至45岁: 按3.5%划入;

  46岁(含46岁)以上:按4 %划入;

  退休、退职人员:按4 .5%划入。

  例如:某人46岁,上年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则个人月缴费为20元,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20元,该同志个人账户基金为40元/月。

  三、支付范围和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支付的住院医疗费;住院和紧急抢救医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所列疾病;门诊治疗严重的慢性疾病、各类恶性肿瘤以及门诊肾透析。

  2.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到定点药店购药支付的小额医疗费,也可用于支付住院时起付线以下的自付费用和起付线以上按规定自付的费用。

  四、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

  1.自杀、自残(精神病人除外);斗殴、吸毒;

  2.医疗事故、交通肇事;

  3.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不应由基金支付的。

  五、建立大病医疗救助金机制:

  1.建立目的:为解决参保职工患重大疾病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而建立的一种与医疗保险相衔接的互助性补充保险制度。

  2.经费来源: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或退休金中代扣代交,每人每月10元。

  3.申请办法:参加大病救助保险的职工,当年累计总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使用大病医疗救助金。申请时必须提供诊断结果、病情资料,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使用大病医疗救助金。

  4.救助标准:大病医疗救助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0元。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0%,大病医疗救助金负担90%。

  六、有关人员医疗管理:

  1.本地医疗费用可直接用医保卡结算,转诊转院、因公出差、学习、经批准的探亲、异地安置的人员,需先到人事科备案登记,领取《医疗费用申报单位确认表》,可复印使用。其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时提供相关材料报销医药费用。未填写此表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转诊转院人员还需提供自治区医保中心转诊转院登记备案证;因公出差、学习、经批准探亲人员还需提供出差、学习、探亲批准函复印件。

  3.门诊慢性病实行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管理,标准如下:

  慢性支气管炎1500元/年;高血压病2000元/年;冠心病2500元/年;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2000元/年;糖尿病2500元/年;肺心病1500元/年;糖尿病并发症1500元/年;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2000元/年;癫痫1200元/年;慢性肾炎1200元/年;肾病综合症2000元/年。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缴费比例:单位每月缴纳1.5%,个人缴纳1%。

  一、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来源:

  1.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这是基金的主要来源;

  2.财政补贴,这是政府负担的一部分;

  3.基金利息,这是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收益部分;

  4.其他资金,主要是指对不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征收的滞纳金等。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1.时限: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2.应出示的证明材料: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失业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原则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5.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应参照对当地职工的规定办理,一次性发放。

  6.可以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本人给予补贴,以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并减轻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生育保险金=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

  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缴纳0.8%,个人不缴纳。

  一、市级生育保险申报手续: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怀孕后及做计划生育手术前应当携带准生证、本人社保卡、工商银行卡及相关证件,到所居住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建立个人生育保险信息档案,填写《社会保险待遇代付申报表》,录入信息系统。产前、生育及产后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检查项目目录》的费用均可用社保卡支付。

  二、区级生育保险申报手续:

  1.女职工生育报销需提供材料:生育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双面复印)、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复印件、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原件、出院证、费用明细汇总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2.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报销需提供材料: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医药费用结算单原件、出院证或诊断证明(须注明实施的计划生育手术名称)、药品清单、住院或门诊病历。

  三、参保男职工配偶生育报销需提供材料:

  男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双面复印)、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出院证、费用明细汇总单、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证明(此证明在人事科领取)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缴费比例:单位每月缴纳0.5%,个人不缴纳。

  一、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作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如有以上情形的请受伤职工科室及本人于受伤5日内向人事科提出工伤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职工本人书写的受伤经过,并由护士长、科主任及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受伤职工签名并按手印)

  2.两个证明人书写的事故过程,签名并留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以便劳动厅工伤处进行调查

  3.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4.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5.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聘用人员提供)

  6.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7.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提供的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复印,原件贴在A4纸上。

  商业补充保险

  缴费金额:单位按照14元/人·月缴纳

  一、报销标准:

  住院费用:三甲医院自付金额在900元以上;二甲医院自付金额在500元以上;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自付金额在300元以上可报销商业补充保险。一个保险期内(每年的11月到次年的10月)的住院费用可以累加,累加额超过900元的也可报销。

  二、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医药费用结算单原件

  3.出院证原件

  4.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

  5.费用明细汇总单原件

  6.工商银行卡及个人业务凭证单复印件(信用卡或现金卡均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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