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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在的位置:医院专题>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更新时间:2020-04-02
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三级甲等公立医院
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别名:

性质:公立医院

电话:0776—2824233

地址:百色市中山二路18号 查看地图

已入驻医院数量:47037
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医保知识问答

  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答: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医疗需求而建立的社会医疗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以较低的筹资水平,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新型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是指基本用药、基本技术、基本服务和基本收费,即职工患病时,能够得到目前所能提供的、支付得起的、安全有效及适宜的医疗服务。

  2、国家制定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等内容,简称“三个目录”。主要目的,一是为了界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保证参保人员在患病时能得到目前条件下所能提供给他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二是为了控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使有限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用;三是为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

  3、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指保证参保人员临床治疗必需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目录,它是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一种方式。

  4、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标准?

  答: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标准主要是指根据诊疗技术的应用范围、使用的广泛性、技术的熟练程度以及医疗费用高低,将诊疗技术进行分类并分别制定不同的支付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是明确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5、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

  答: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也是明确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是指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与医疗技术活动非直接相关的辅助性服务设施(如就诊环境、病房条件等)支付标准。

  6、为什么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答:统筹地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是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基本权益;二是均衡企业负担,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的需要;三是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者合理流动的需要;四是基金统筹调剂,防范风险的需要。

  7、退休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照顾政策?

  答:退休人员也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有以下照顾政策:

  (1)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高于在职职工;

  (3)住院费用个人负担的比例低于在职职工。

  8、百色市和中、区直驻百色城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是多少?

  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百色市和中、区直驻百色城用人单位缴费率暂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代职工缴纳。

  9、如果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与实际不符,对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有影响吗?

  答:(1)如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低于职工实际工资总额,即缴费基数低,则划入职工的个人帐户资金数额就低;

  (2)当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高于职工实际工资总额,则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均高于应缴保费。

  10、什么是个人帐户?

  答:个人帐户是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专用帐户,它是由百色市、右江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专门为每个参保人员设立的医疗保险专用资金帐户。

  11、个人帐户有哪些用途?

  答:(1)支付门诊医疗费;

  12、个人帐户的资金如何划入?

  答:(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3)退休人员的本人年退休费为基数,按高于在职职工的比例划入(具体比例按统筹地区制定)。

  13、参保人员迁离本统筹地区、出境定居、死亡后,个人帐户怎么处理?

  答: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转移时,应当在工资关系转移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个人帐户无法转移的,将余额资金一次性退发给个人;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和社会保障卡注销,个人帐户余额资金可划入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14、个人帐户是否可以继承?是否可以提取现金?

  答: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帐户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2)支付购买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

  15、社会保障卡丢失或忘记密码时,如何办理挂失、补办及重新设置密码手续?

  答:参保人员遗失社会保障卡时,凭个人身份证到市医保中心挂失及办理新的社会保障卡。挂失前所流失的费用不予补偿。忘记密码时,凭身份证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重新设置密码手续。

  1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几部分组成?

  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组成,包括基本医疗保险金和个人帐户资金两部分。

  17、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是统筹地区各用人单位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总和扣除划入个人帐户资金后的资金总额,简称为“统筹基金”。

  18、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的范围是什么?

  答:统筹基金用于:

  (1) 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含家庭病床、转诊转院)医疗费用;

  (2) 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费用;

  (3) 部分慢性病者的门诊医疗费用。

  19、什么叫住院起付标准?

  答: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就是通常说的统筹基金开始支付的“门槛”,简称“起付额”,指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在使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包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先支付比例的费用)。

  本统筹地区的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的医院等级设置起付标准,一次住院天数超过90天的,重新计算住院次序。

  医院等级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机构

  每次住院300元200元100元

  20、什么是年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是多少?

  答:(1)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年度支付的“封顶线”,是指在医疗保险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统筹基金可以支付给每个参保职工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本统筹地区的每一个参保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最高限额为10万元。

  (2)一个参保年内,参保人的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实际支付限额后,享受大额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大额医疗统筹基金实际支付的住院医疗费最高限额为10万元(不含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际支付的最高限额)。超出最高限额的费用,由参保人参加的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解决。

  2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哪些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答:(1)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

  (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用;

  (3)住院使用乙类药品、乙类医疗项目和乙类医用材料的,先由参保人自付10%的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4)使用增大自付比例的乙类药品、丙类医疗项目和丙类医用材料的,由参保人先自付15%的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5)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在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标准如下表:

  医院等级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机构

  在职人员90%92%94%

  退休人员92%94%96%

  22、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答:(1)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最高限价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5)在境外就医发生的费用;

  (6)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2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住院待遇和管理如何?

  答:(1)用人单位参保的,从缴清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月起,享受住院待遇,个人身份参保的,享受住院待遇的等待期为6个月。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自治区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3)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最高暂定为25元,特殊病床床位费的支付标准和比例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4)参保人员需病情需要住院,需凭住院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院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5个工作日内持单位证明、社会保障卡、住院证到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凭住院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复印件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24、异地居住的住院病人待遇如何?

  答:百色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即本市12个县区以外的,称为异地。经批准转院到广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减少5%;经批准转广西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减少10%。

  25、异地就医和转院管理的规定如何?

  (1)常驻百色市行政区域以外的退休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初始时,按规定填写异地居住就医登记表,交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没有办理备案的,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在异地患者需住院的,必须在乡镇以上公办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终结后,凭异地居住就医登记表和有效单据、医嘱清单、单位证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异地住院待遇给予结算。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到百色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转院或到异地治疗。因病情危重,来不及办理手续的,须于就医之日起7日内补办。异地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支,治疗终结后,持有效单据、医嘱清单、单位证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异地住院待遇给予结算。

  26、参保人员如何进行门诊就诊?

  答:(1)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挂号处挂号、办理门诊就诊卡,第一次就诊需先购买医院的门诊病历;

  (2)持就诊卡、挂号单到相应科室就诊;

  (3)拿就诊卡、社会保障卡到收费处缴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从个人帐户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属自费项目或药品的,由个人自付费用。

  (4)用IC卡记帐盖章后,病人即可进行检查、检验、治疗或取药。

  27、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处方有何管理规定?

  答:门诊处方药量一般病不得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如病情确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有关规定办理。

  28、参保人员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答:(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需凭医生出具住院证和社会保障卡到住院收费处读卡、缴纳押金,入住相应病房;三日内凭住院证、社会保障卡、本人单位证明到本院医保办(门诊二楼)办理手续、领取住院证明卡,出院时凭押金收据、社会保障卡缴纳个人自付费用。

  (2)急、危重病的患者,因抢救不能按规定办理入院手续的,可先入院抢救治疗,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29、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分为几类?

  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药是指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指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价格略高的药品。

  住院参保患者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药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药费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别乙类药品使用时有一定的限制。

  30、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确需使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时怎么办?

  答: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进行诊治和服务时,确因病情需要,使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治疗项目和药品时,应事先经病人(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经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自付费用后方可使用。

  31、如何计算参保人员住院次数?

  答:(1)参保人员一次住院,是指参保人员每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住院治疗。

  (2)进行转院治疗的,分别计算住院次数;

  (3)住院费用低于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不算一次住院。

  32、参保人员如何进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答: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程序支付:

  (1)现金支付自费药品或项目;

  (2)现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3)使用乙类药品或进行特检特治时,先由个人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4)其余医疗费用进入“分段累加”,统筹基金与个人按比例共同分担;

  (5)年度内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申请大病救助基金或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解决。

  33、怎样办理统筹地区范围内转院手续?

  答: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本统筹地区其他定点医院治疗的,在结清原医院医疗费用后,按新住院办理入院手续。

  34、怎样办理转统筹地区外就医住院手续?

  答:需转统筹地区外就诊治病,持转出医疗机构的医务部批准转诊转院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审核及办理有关转诊转院手续。

  35、哪些情况下不予转诊转院治疗?

  答:下列情况不予转诊转院:

  (1)诊断明确且可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或已知转院后治疗效果仍不明确的病人。

  (2)经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需继续定期诊治且本级定点医疗机构能诊治的病人。

  (3)危重病人一般不予转诊转院,应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后仍需转院时,按转院规定办理。

  (4)未经本统筹地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同意的不予转地区以外医院就医。

  36、转统筹地区外就医住院的医疗费用如何办理结算?

  答:经批准转诊转院到地区外治疗的参保人员出院后凭有效证明资料(百色市或右江区医保中心审核批准的转院证明、出院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费用清单、发票等)到市或右江区医保中心按住院规定办理结算。

  37、如何申请家庭病床?

  答:参保人因病需要办理家庭病床的,到本院医保办或医保中心领取申请表,由经治医师填写有关病史,到市医保中心审批,由定点医院按有关规定结算。

  38、一次家庭病床治疗时间一般为多少天?

  答:家庭病床治疗时间不超过90天。确因病情需要继续治疗的,结清医疗费用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39、家庭病床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办法进行结算,起付标准为住院起付标准的50%。

  40、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享受哪些待遇?

  答:经有关专家确认、市医保中心批准的部分诊断明确并需要门诊长期取药或治疗的疾病列为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

  确认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用完及支付慢性病起付标准后,可享受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的待遇。

  41、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的范围有哪些?

  答: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范围为: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糖尿病、尿毒症、肾病综合征、脑血管病(急性期、恢复期、后遗症)、高血压病(Ⅱ期、Ⅲ 期)、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活动性肺结核、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心力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需门诊放疗或化疗(包括血液系统)、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分裂症、地中海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甲亢、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后使用抗排斥(免疫抑制剂)等22种疾病之一的享受门诊特定慢性病种支付待遇。

  42、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和确认?

  答:患有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用完后,由本人向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特定慢性病种申请表,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相关检查报告单及近期个人病史资料,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发给慢性病门诊专用卡。

  43、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

  答:确认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者,仅限于慢性病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报销,凭慢性病门诊专用卡、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严格执行所确认的慢性病用药范围。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和药品费,其余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即: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一个参保年内,特定慢性病的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后使用抗排斥药物、尿毒症及恶性肿瘤门诊放疗或化疗的费用除外)。

  44、特殊检查的项目有哪些?

  答:特殊检查项目有:

  (1)核磁共振(MRI)、CT;

  (2)彩色多普勒仪、B超;

  (3)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ⅹ线机(含数字减影机);

  (4)动态心电图,活动平板心电图;

  (5)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

  (6)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单项检查费用在200以上的。

  45、特殊治疗的项目有哪些?

  答:(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等;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介入治疗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4)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5)进行器官(或组织)移植和安装人工器官出院后所使用的抗排斥药及免疫调节剂;

  (6)医疗直线加速器治疗;

  (7)腹腔镜手术、血管造影;

  (8)体外震波碎石;

  (9)射频治疗、微波透热照射手术;

  (10)高压氧治疗。

  (11)其他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单项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

  46、哪些医用材料属于特殊材料范畴?

  答: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属自治区本级规定的特殊材料范畴。

  47、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范围有哪些?先由个人自付的比例是多少?

  答:使用以下诊疗项目或特殊材料的,先由个人自付10%的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规定支付:

  (1)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5)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6)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项目和体外反搏。

  (7)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和冠状动脉造影等。

  (8)各种理疗项目。

  (9)进行器官或组织移植和安装人工器官出院后所使用的抗排斥药及免疫调节剂费用。

  (10)费用超过200元/次/例/脏器/部位的单项检查、单项治疗和医用材料。

  (11)其它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12)使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Y—刀、х—刀)和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

  (13)参保人员因病安装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以及中外合资医用产品及材料等,按国产普及型价格计算,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国产人工器官普及型价格支付80%;无国产价格的,按进口人工器官价格的50%计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负担70%。

  48、参保人员因工(公)伤亡、患职业病、女职工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解决?

  答:参保人员因工(公)伤亡、患职业病、女职工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工伤及生育医疗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女职工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执行。

  49、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如何?

  答:(1)生育医疗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孕期与产期期间与生育有关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或孕妇有严重疾病,以及经产前检查胎儿严重缺陷、严重遗传性疾病,需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

  (2)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以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金额支付。

  (3)参保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待遇。

  (4)职工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持社会保障卡、单位证明、计生材料、有效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或门诊处方、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原则上从发生费用之日起12个月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50、企业单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如何?

  答:(1)生育医疗费:采取按定额包干给付的办法,即剖宫产(含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等)每例3500元,自然分娩每例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300元。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每例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每例500元。

  (2)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金额支付。

  (3)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根据国家、自治区劳动法律法规和计生政策规定,女职工生育有法定生育假期(产假),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缴费基数为计算依据)计发(按30天平均计算)。

  (4)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根据国家、自治区计生政策规定,女方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其配偶可享受护理假10天。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缴费基数为计算依据)计发(按30天平均计算)。

  (5)参保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待遇。

  (6)职工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后,由用人单位填报《待遇申请表》,并附计生材料、有效应力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或门诊处方、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原则上从发生费用之日起12个月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51、职工在什么情况下造成伤残或死亡,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答:职工因下列行为造成伤残或死亡,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及无证驾驶船舶、机动车辆等本人故意行为;

  (2)本人违法犯罪行为;

  (3)本人蓄意违章作业。

  52、基本医疗保险费能否减免?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如用人单位当月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下个月不补缴、不续缴的,即停止该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应继续追缴其欠缴的数额并依法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5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事业经费从哪来?能否挤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目的是为了从制度上保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完整和安全,避免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甚至挥霍浪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时规定社会保险机构事业经费收财政预算拨款,也是为了保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运转,有利于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

  54、什么是定点医疗机构?

  答: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获得定点资格证书,并与地、市医保中心签订定点服务协议,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55、为什么要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答: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通过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年检制度等办法,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机构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技术水平、降低费用、进行合理竟争。市桥保中心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费用定额等内容的协议,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56、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革命军人的医疗费用如何解决?

  答: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革命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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