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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在的位置:医院专题>南宁市妇女儿童医院 更新时间:2013-03-30
南宁市妇女儿童医院二级甲等公立医院
南宁市妇女儿童医院

别名:南宁市妇幼保健院

性质:公立医院

电话:0771-2420033

地址:南宁市友爱南路9号 查看地图

已入驻医院数量:47037
如何为宝宝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南宁市妇女儿童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 ,取得公民身份凭证的法定医学证明。宝宝出生后即可到宝宝出生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宝宝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我院设有《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办公室,有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

  一、 在本院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指引

  (一)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婴儿入户姓名;

  2、婴儿亲生父母双方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双方身份证正反面请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3、婴儿的《儿童保健手册》;

  (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

  婴儿亲生父母其中一方携带需要提供的材料到我院《出生医学证明》办证室 →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发登记表,将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交办证工作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办证者可以离开 → 交材料一周以后,由婴儿亲生母亲携带婴儿亲生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如由婴儿父亲领证,除了出具婴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提供婴儿母亲的委托书 → 领证人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无误后在《出生医学证明》首发登记表和发放登记本上签名领取。

  (三) 受理时间:

  每周一、三、五 上午10时至12时

  下午 3时至5时

  (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四) 温馨提醒:

  1、《出生医学证明》上宝宝的姓名是今后入户的姓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不能再更改。为便于顺利入户,请在为婴儿取名时事先咨询户籍部门;

  2、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证明首发登记表并上交办证材料后相关信息不予更改;

  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婴儿亲生父母其中一方前来办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受理。

  二、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家庭分娩)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指引

  (一)本院受理对象:

  1996年1月1日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出生地属南宁市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三城区,出生后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孩子。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1、孩子的亲生母亲提出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书面申请书一份;

  2、孩子的亲生父母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一份;

  3、孩子的亲生父母亲子关系的旁证一份;

  (1)2000年以前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提供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一份,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家庭接生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没有证书的接生员要由当地的卫生院出具该接生员是否是卫生院委派接生员的证明,同时附婴儿出生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证明一份;

  (2)无法提供以上相关证明的,需要进行亲子鉴定,提供有效的亲子鉴定证明;

  (3)2000年以后南宁市具有接生资格的接生员已经转变为保健员,不具备接生资质,因此2000年以后由保健员接生的婴儿,一律需作亲子鉴定,提供有效的亲子鉴定证明;

  4、孩子的亲生父母双方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及户口本原件;

  5、卫生院的相关证明一份;

  (三)办理流程:

  凡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的申请办理者 → 每周二、四下午到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证室领取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材料通知书,并了解申请书、亲子关系声明、接生情况证明等书写样板 →根据要求逐项准备相关材料,材料备齐后交到我院《出生医学证明》办证室,经办证人员核对信息齐全无误后,办理人可以离开 →交齐办证材料一周以后,由孩子亲生母亲携带孩子亲生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到我院《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室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如由孩子父亲领证除了出具孩子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提供孩子母亲的委托书 → 领证人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无误后在发放登记表上签名领取。

  (四)受理时间:每周二、四下午3时至5时(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五)温馨提醒

  1、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材料请参照张贴的样版书写;所有材料书写请用黑(蓝)色钢笔或水性笔书写。

  2、原则上由监护人(小孩父/母)前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者。受委托人需持小孩父母书写的委托办理书、小孩亲生父母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户口本、村委会证明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

  3、小孩出生时所在区域出生地属邕宁县管辖的需到江南片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咨询电话:4721115 。

  4、在不具备接生资格的私人诊所或者私人医院分娩的婴儿,接生员均属于违规接生,需做亲子鉴定方予办理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

  5、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广西壮族壮族区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桂人口发【2010】14号文件精神,属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由村(居)委会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并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6、南宁市区可做亲子鉴定的部分机构有:

  (1)南宁市中心血站 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路口18号,电话:3221277;

  (2)广西区人民医院公仆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南宁市桃源路6号,电话:2186717

  (3)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55号

  电话:5883918,5888163,5849513。

  三、《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办指引

  (一)受理对象:原由本院办理发放,因遗失、被盗等原因丧失《出生医学证明》而申请补发者。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1、在《南宁日报》上刊登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声明原件一份(遗失声明上需注明原《出证医学证明》编号,编号不详可由孩子母亲持其身份证到我院《出生医学证明》办证室查号);

  2、孩子母亲提出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书面申请一份;

  3、孩子父母单位证明或者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一份;

  4、孩子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未入户的需提供孩子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

  (三)办理流程:

  凡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的申请补办者 → 由孩子母亲持身份证到我院《出生医学证明》办证室申请查号,领取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材料告知书 ,了解申请书及相关证明等材料的书写样板 → 到《南宁日报》社办理刊登遗失声明,根据要求逐项准备相关材料 →材料备齐后交到我院《出生医学证明》办证室,经办证人员核对信息齐全无误后,办理人可以离开 → 交齐办证材料一周以后,由孩子亲生母亲携带孩子亲生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如由孩子父亲领证,除了出具婴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提供孩子母亲的委托书 → 领证人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无误后在首发登记表和发放登记表上签名领取。

  (四)受理办证时间:每周二、四下午3时至5时(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五)温馨提醒

  1、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需加盖南宁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方能生效,请注意查看。

  2、补办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与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相符,不能变更。

  本院办证、领证及咨询服务地点:本院中楼三楼《出生医学证明》办公室。咨询电话:2412252

  不详之处请来电或来院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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